|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近日,自治区人民政府就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发出通知,自2006年7月1日起,我区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,由人均每月12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2400元。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制定。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,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6年7月1日起,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7月1日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。自治区《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》于2006年10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11月6日,就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下发通知。 据了解,这是企业所得税“两法合并”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,有利于缩小内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,逐步实现公平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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